为促进我市产业振兴,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强而优中等城市,特提出如下意见:
1.鼓励初创企业。实行市场准入“零门槛”,凡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均可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不受经营场所、地点限制。注册资本万元以下的企业,实行注册资本“零首付”,在法定的出资期限内缴足认缴的出资额。对具有本省户籍、在赤壁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城乡劳动者,提供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2.支持市场主体转型升级。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私营公司的,简化一切前置审批手续。设立为公司的,在首付实缴到位后,其余部分出资可在法定的出资期限内分期到位。企业贷款可由市诚信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万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75万元/亩、税收不低于5万元/亩的小微企业可选择在市经济开发区产业孵化园或乡镇工业园区入园创业。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专利等知识产权增加注册资本的、以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技术出资的,可不受出资比例限制。申请人凭验资报告和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办理登记。
3.推动小微企业集聚发展。统筹安排产业集群发展用地,规划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园、商贸企业集聚区等。积极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扶植小微企业发展。
4.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每年培育20家以上工业小微企业进入规模以上企业行列,对新进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市诚信担保公司优先提供担保贷款,担保费由市政府承担。从年起,市财政连续5年每年列支专项奖励资金万元,对年税收在5万元以上的新进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安排用于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资金,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从年起,对在我市落户、生产经营3年以上且年税收在50万以上的企业因生产发展需要新上项目、为扩大产能添置生产性设备的,由经信、财政等部门联合核实上报市政府给予奖励性补贴。对于当年购置新生产性设备金额—0万元(含0万元)的,按设备购置税务发票金额的1%予以奖励,0万—万以内(不含万元)按设备购置税务发票金额的2%予以奖励;当年购置新生产性设备金额在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
5.从年起,对新落户我市的企业,其投产之日起5年内,前3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后两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用于奖励企业扩大规模、提高产能。
6.落实国务院、湖北省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7.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暂时陷入经营困难的企业,按照鄂政发〔〕66号文件规定,实行社会保险费“五缓四减”政策。对通过培训、转岗、待岗等方式妥善安置内部富余职工,保持就业岗位的基本稳定的用人单位,可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上年失业保险缴费额的40%拨付。
8.企业用地优惠政策与投资强度、税收贡献挂钩。从年起,新投资建设工业、农产品加工业、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的,基准地价格为6万元/亩。项目建成后,生产经营性投资强度在万元/亩(含万元/亩)以上的,经审计确认后(以市政府审计确认数据为准),建成审验后10个工作日内按3万元/亩给予奖励;项目投产后,连续2年年生产经营性税收达到10万元/亩的,再按3万元/亩给予奖励。
9.鼓励建设工业厂房。建设标准厂房用于出租的,自竣工验收之日起1年内,其租金收入低于投资额15%的部分,经审计确认后,由市财政从其所在园区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中给予补贴;建成后3年内出租标准厂房的,其上缴的房产税和房屋租赁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返还。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下,可以自由转让厂房;建成后3年内转让的,其交易过程中上缴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返还。
10.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对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实行分层奖励,第三层每0平方米奖励3万元,第四层每0平方米奖励4万元,第五层每0平方米奖励5万元。
11.构建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充分利用各类资本参与产业发展,支持国内外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比照引进工业项目优惠政策发展各类新兴金融组织。
12.鼓励企业上市融资。上市后备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交易而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返还企业;对上市融资成功的企业,除湖北省和咸宁市给予的奖励外,市政府再奖励每家企业万元,奖励资金从该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列支;对将募集资金的80%以上再投资赤壁市的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1‰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最高限额为50万元。
13.实施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根据企业需要,每年组织3-4期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班,对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免费进行创业培训。鼓励企业对新录用员工开展技能培训,并按政策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14.切实解决企业用工难。对有用工需求的企业提供劳务对接服务,免费提供形象宣传、用工信息发布等服务。对用工需求在20人以上企业,市人社局组织专场招聘会。
15.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国际重大展会,企业可凭展位费正式发票由市财政给予50%的补贴。鼓励企业在境外设立销售网点,每设立一个境外网点,并取得经营资质证书,当年实现外贸出口万美元以上(含万美元)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鼓励外经企业开展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带动本市产品出口0万美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
16.积极为企业办理外贸出口通关手续。市商务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赤壁市、咸宁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联系专业报关公司为企业办理物流报关手续,加快通关速度。争取海关、商检在赤壁设点,鼓励企业自营出口。
17.市政府在赤壁境内的主要交通线路统一规划建设户外广告走廊,为企业发布广告提供便利条件。对在省级以上(包括境外)媒体投放广告宣传本市企业产品的,市财政按广告费用的增值税发票和合同给予5%的补贴。
18.支持发展物流业。对新建具有总部核算功能的现代物流项目且占地面积亩以上的,自其纳税之日起两年内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予以返还。
19.企业成立研发中心,获得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现有企业研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迅速投入生产的产品,且该产品年新增税收万元以上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奖励给企业,连续奖励三年,正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20.企业自主制定的产品技术质量标准或管理标准,上升为国际标准的一次性奖励万元,上升为国家标准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上升为省级地方标准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1.鼓励企业创建品牌。在我市投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获得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或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按照市质量兴市有关文件执行。
22.投资方在与市政府授权部门签订正式协议后即开始规划、设计、地勘等工作。固定资产投资0万元以下的,自交地之日起,10个月内建成投产;固定资产投资0万元至1亿元的,自交地之日起,12个月内建成投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自交地之日起,18个月内建成投产;对重大项目建设有特殊要求的,在签订协议时另行约定建设工期。
23.项目建成后,市招商安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财政、国土、住建、审计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审验。按照协议确定的建设竣工投产期内投资强度达不到要求的,业主要按约定追加投资,限定6个月内投资到位。投资不能到位的,取消所有奖励,并按照实际投资强度测算闲置土地面积,征收闲置费。对供地闲置满1年的,按出让土地价款的20%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满2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禁止改变项目土地用途,不得私自转让项目土地,对私自改变用途、转让土地的,依法处罚。
24.本意见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25.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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