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湖北省各级法院精心部署,奋力攻坚克难,如期高质量完成了“案件清结”和“黑财清底”任务,为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贡献司法力量。今日湖北省人民法院发布了10起典型案例,梳理总结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和经验。
扫黑除恶审判案例之一
清除毒瘤,优化环境
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以被告人甘某某为首的犯罪组织自年起,纠集其亲友逐步形成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注册成立的武汉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合法外衣为掩护,通过垄断当地建材供应、机械等工程项目大肆敛财,并以聚敛的巨额财物维系其持续运营。对外以威胁、打砸、敲诈、勒索、拦截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21起,行政违法4起;对内实施严格管理和控制,通过发放工资福利、允诺“坐牢包管”等手段笼络组织成员,为该组织提供暴力支撑。该犯罪组织存续时间长、参加人数众多,在当地形成非法控制地位,投资商不堪其扰,职能部门管理受阻,破坏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开发区)的创新发展环境。
根据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本案37名被告人作出判决,对组织、领导者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该组织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和其他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共追缴财产财物万余元。对其中两名被告人依法不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宣判后,甘某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是被国务院批准的全国17个国家自主示范区的第二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甘某某为首的把持大谭村建筑工程行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通过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实施“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称霸一方,严重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当地的投资商企不堪其扰,村组织忍气吞声,村民闻其色变,正常的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遭到严重破坏,给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这个国家级开发区的声誉及创新发展环境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本案通过铲除破坏工程项目建设秩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促使当地建筑工程行业、建材供应市场恢复有序竞争秩序,为国家级开发区建设清除了黑恶毒瘤、净化了投资环境,优化了创新发展的氛围,赢得了企业和群众的好评。
扫黑除恶审判案例之二
严打暴力采砂
保护荆江生态安全
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张某三(化名)系同胞三兄弟。年8月,被告人张某、张某三等人注册成立了咨询有限公司。年左右,被告人张某开始进入并逐渐控制长江燕窝水域非法采砂行业,向采砂船收取“保护费”。为持续牟取非法利益,逐步形成了以张某为组织、领导者,张某某、张某三等人为骨干成员,胡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长江非法采砂业中,张某安排李某具体负责,如果发现不明采砂船进入其控制范围,就向张某汇报并邀约组织成员进行打砸、驱离。为控制长江非法采砂行业,张新民还购买了一艘快艇用于日常巡江并驱赶不明采砂船。该犯罪组织为控制长江非法采砂业,排挤、打击竞争对手,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犯罪2起,故意毁坏财物犯罪1起,共致1人死亡、1人轻伤、2人轻微伤,2台车辆毁坏。
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洪湖市燕窝镇造成重大影响,并对长江燕窝水域采砂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还对长江流域荆江段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
根据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本案13名被告人作出判决,对组织、领导者张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该组织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和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十三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85型快艇等犯罪工具并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被告人张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系全国首起长江非法采砂涉黑命案,是长江大保护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功结合的典型案例。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涉案人数多、非法采砂时间长、数量大,暴力性特征十分明显,对长江流域荆江相关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影响极为恶劣。该案的审判既彰显了法治的公平正义,又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对长江流域的破坏性开采,促进了长江经济带科学、绿色发展,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真正还了人民群众一片法治生态与自然生态的蓝天。
扫黑除恶审判案例之三
促进乡村振兴
严惩向农村基层政权渗透的黑恶势力
年8月,被告人黄某、黄某某等人为帮助他人解决纠纷而打砸鄂州市某镇批发部,并将该批发部经营者砍成轻伤。此后,该组织不断发展壮大,分别在葛店开发区等地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多起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并发展为以黄某为组织、领导者,黄某某、秦某等为骨干成员,其他成员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聚敛了多万巨额的经济利益,所获收益部分用于购买作案工具、为组织成员提供食宿、发放奖励、提供赔偿金及潜逃资金等,以维系组织的生存、运转和发展。该组织为维护其非法利益、树立其非法权威,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2起、寻衅滋事5起、故意伤害2起、强迫交易1起、开设赌场2起、敲诈勒索1起、串通投标1起,实施违法行为8起,造成5人轻伤,多人财产遭受损失的严重后果。该组织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极大。
根据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串通投标罪对本案20名被告人作出判决,对组织、领导者黄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该组织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和其他成员分别分别被判处十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同时依法向被告人黄某等人追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万元。宣判后,黄某等人提出上诉,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系依法严惩利用家族势力把持农村基层政权,从而妨碍乡村振兴的涉黑典型案件。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极大。鄂州两级法院依法严惩黄某等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对黄某等被告人判处重刑,彻底铲除了该犯罪组织的经济基础,有力维护了基层政权安全。
扫黑除恶审判案例之四
打掉扶贫路上的“拦路虎”
年,南漳县巡检镇小漳河村与沉河滩村合并为小漳河村,小漳河村原一、二、三组合并为小漳河村三组,组长由村干部兼任。年,刘某某召集向某、刘某、王某等人商定成立了“九人小组”,由该小组管理在小漳河村原三组土地建房、打井、修路、砌墙等事务,并印制了规章制度张贴在小漳河街道。年前后,四人先后退出“九人小组”,最终形成了固定成员的“五人小组”。
年7月17日,“五人小组”召集小漳河村原三组部分村民召开家主会,并牵头制定了《小漳河村原三组维护权益、保护资源决议》,规定所有占用原小漳河三组土地的建房户(包括已建好居住者)按每平方米20元至50元标准向“五人小组”交纳“土地占用费”。若不主动交纳土地占用费,“五人小组”则纠集原三组村民采取滋扰、纠缠、哄闹、静坐、回填地基等方式阻扰施工,逼迫建房户交钱。
年11月至年10月,“五人小组”采取上述方式向19名建房户收取“土地占用费”。另外,“五人小组”还实施了私自出卖小漳河村原三组会议室、向村委会索要出卖村小学的补偿款和砖厂租金等违法行为。年6月,南漳县巡检镇政府在小漳河村三组建设扶贫安置房需占用三组的土地,小漳河村委会分别与“五人小组”成员刘某某签订土地补偿协议两份。年至年期间,“五人小组”通过以上违法行为共获利元,上述钱款由“五人小组”共同商定分发,支出路费、参与闹事村民费用后,剩余钱款按人数分配给小漳河村原三组村民。
根据该恶势力人员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南漳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且系恶势力犯罪,分别判处5名被告人七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后,刘某某四人不服,提出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实践中,农村黑恶势力的手段越来越高明,方式越来越隐蔽,他们作案手段不再以暴力手段横行乡里、称霸一方,而是以成立所谓的“村民自治小组”的方式欺压残害百姓、肆意敛财。本案即是一起铲除脱贫攻坚路上的“绊脚石”,扫除农村“村霸恶势力”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通过依法严惩扶贫领域的黑恶势力,有利于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继而推进乡村振兴,提升农民的幸福感。
扫黑除恶审判案例之五
斩断伸向高铁建设领域的黑手
武汉高铁训练段是全国乃至全亚洲唯一一所高铁司机培训机构。张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以武汉高铁训练段周边村民为主。该组织多次在武汉高铁训练段建设工地,采取打砸设备、恐吓威胁等手段阻扰正常施工,实施寻衅滋事4起、敲诈勒索2起、强迫交易6起、故意伤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故意损毁财物各1起和违法事实6起,触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7个罪名。
根据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武汉铁路运输法院以犯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本案16名被告人作出判决,对组织者、领导者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该组织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和其他成员分别判处十五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至不等;追缴和责令退赔黑财余万元。宣判后,张某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是全国铁路系统首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该组织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国家重点单位武汉高铁训练段的管理秩序、生产秩序、教学秩序,对高铁从业资格培训和对外交流造成严重干扰,在国际国内高铁从业人员中造成极坏影响,严重影响高铁发展和国家形象。该案一二审判决后,高铁训练段和相关施工方都反映相关市场秩序和教学培训周边环境均得到有效净化。
扫黑除恶审判案例之六
铲除“套路贷”团伙
有效化解金融风险
年7月11日,被告人范某某以其妻子的名义注册成立湖北某投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后范某某未经批准,公开宣传并建立上线运营网络平台,向名投资人吸收存款1.13亿元,并用吸收来的存款向名借款人非法高利放贷万元,造成96名投资人实际损失共计万元。
在高利放贷前,范某某会指定专人进行下户考察、资产评估,并要求借款人以房产或车辆抵押,利用借款人急需用钱的心理,使借款人陷入错误认识,签订委托其员工处置房产的委托书并进行公证,分笔放款并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恶意垒高借款金额,使借款人一步步走入其设定的套路。
范某某还从社会招募人员并组织催收,采取言语威胁或纠缠、滋扰、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催债,通过堵锁眼、换锁等方式强行将被害人从其住处赶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实施多种违法犯罪活动,对20余名被害人共实施诈骗类犯罪12起、对12名被害人寻衅滋事40起、非法侵入住宅10起、敲诈勒索1起,严重影响他人生活,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该恶势力人员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对本案17名被告人作出判决,对首要分子范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6万元,对其余16名被告人及单位判处八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50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违法所得依法全部予以追缴、责令退赔。宣判后,该案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近年来,通过“虚增债务”“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侵占财物的“套路贷”已成为黑恶势力常用手段。该案的成功审判,不仅依法打击了“套路贷”犯罪,还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利,规范了金融秩序,化解了金融风险,提高了广大群众的对“套路贷”的认识和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扫黑除恶审判案例之七
打击“以毒养黑”犯罪
铲除“以黑护毒”组织
被告人陈某幼年丧母,其高中毕业后便混迹社会。之后因吸食毒品及寻衅滋事被治安拘留或被判刑。年7月27日,陈某刑满释放后纠集被告人刘某等一众社会闲散人员一起吸食毒品并实施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活动,致1人轻伤、1辆保时捷轿车损毁,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年2月,陈某策划并组织实施较大规模的贩毒活动,从中谋取不法利益。陈某要求组织成员必须忠诚,不许谋私利、报假账等不成文的规定,如果违反就予以轻则打骂、重则开除,而且在场人员都必须动手责罚,以示惩戒并警示他人。该组织内部分工明确、犯罪方式独特,采取设置专用“业务手机”,每天24小时不间断值班贩毒及送货上门的方式谋取巨额利益。
截止年12月,该组织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共计约5.4公斤左右,所获收益用于发放工资、供养组织成员日常吸食毒品。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对本案16名被告人作出判决,对组织、领导者陈军,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对该组织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和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犯罪工具;收缴全部毒品并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16名被告人全部服判,不上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刑事部分判决报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该院()鄂10刑初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陈某的死缓刑判决。
陈某等人涉黑涉毒案,系我省法院审理的首起涉毒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该案中,组织者、领导者陈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策划并组织实施较大规模的贩毒活动。“以毒养黑,以黑护毒”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最大特点。该案的成功审判,强有力打击了以陈某为首的涉黑毒品犯罪嚣张气焰,彰显了法治的公平正义,净化了社会环境。
“黑财清底”案例之一
两地携手共克难题
“黑财”实现颗粒归仓
张某某等人涉黑组织从年开始,先后采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或非法竞标、欺诈、胁迫等方式排挤竞争对手,违规建设开发襄樊当地房地产项目;通过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阻碍拆迁等方式,获得了巨额资产;为树立权威,有组织地多次进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务、故意伤害以及随意殴打他人等行为。
以张某某为首的涉黑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在湖北襄阳、武汉等一定区域和部分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赤壁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赤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被执行人张某某被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执行人李某某被判罚金人民币万元,被执行人襄阳市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判罚金人民币0万元,被执行人襄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被判罚金人民币0万元,其他16个被执行人分别被判罚金人民币25万元至3万元不等;被执行人襄阳市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违法所得4.21亿元,被执行人李某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违法所得万元,均予以追缴。
面临被执行人人数众多、执行标的额大、财产涉及面广、财产构成复杂、稳控压力大等多重困难,在襄阳法院大力配合下,咸宁法院迎难而上,以最快速度、最高效率、最优成效将案件执行完毕。共向地方国资部门移交银行存款1.亿元,房产余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平方米,股权债权价值4亿余元。
张某某等人涉黑组织涉案财产的顺利执行,有力地斩断了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和造血功能,对维护公平正义、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该案所涉财产主要分布于襄阳、武汉、孝感等地,办案成本高,统筹协调难度大,维稳压力大,资产处置难度大。特别是被执行人开发的项目,4百余住户因办证问题多次聚集上访、闹访。咸宁法院在襄阳中院的积极配合下一一化解执行难题,切实维护了所涉企业的正常运转及业主的合法权益。
咸宁、襄阳两地市委市政府为支持该案的执行工作,亦成立了财产处置小组及工作专班,帮助解决该案执行中出现的税收、产权登记、公司清算等问题,为该案依法有序及时执结提供了有力保障。
“黑财清底”案例之二
摧毁涉黑团伙经济基础
营造民企绿色发展环境
丁某某等25人涉黑组织在武汉东西湖等地公然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对当地资金融通和房地产开发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损害了民营企业的生存利益,破坏了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和营商环境。
东西湖区法院于年11月9日依法判决被告人丁某某等人构成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高利转贷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等犯罪。
其中,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涉案的2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三十五万元至三千元不等的罚金;判决还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价值超过14亿余元的涉黑财产予以没收和追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14日维持原判。该案在审理阶段,刑事法官即高度重视判项的可执行性,反复研究,确保精确甄别“黑财”,为后续执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该案于12月16日进入执行程序后,相关工作迅速开展。执行工作专班各小组紧密协作,2天时间内调动干警20余人,在涉全市29家银行进行银行账户查询、扣划相关工作,共计完成扣划黑财人民币万余元。执行工作前已执行到位共计14.22亿元,到位率%。
该案高效执行凸显了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的有效衔接。通过审执对接、提前谋划,为判后执行创造良好条件,助推精准打财;通过建立“黑财”执行绿色通道,做到快立快执、专案专执,缩短涉黑恶案件财产刑执行案件的周期。执行法院在短短一周时间内执行到位14.22亿元,彻底摧毁了盘踞在武汉20余年欺行霸市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彰显了司法权威,着力营造优质法治化营商环境。
“黑财清底”案例之三
多部门联动共聚合力
深挖彻查不漏一财
被执行人李某某,系某恶势力团伙成员,年1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万元,责令退赔万元。
该案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行时,可供执行的仅为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查扣的一批定制白酒(评估价值万元),未发现李某某有其他财产。鄂州中院决定对该案提级执行,并组成工作专班对执行线索过筛清查。在联系走访原侦查机关,重新核查银行流水时发现,李某某的弟弟名下有巨额资金在此期间去向不明,存款余额归零,存在重要财产隐匿线索和洗钱嫌疑。
鄂州中院立即提请市扫黑办在市级层面启动“打财断血”工作联动机制,会同市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以及公安机关的研判,各部门协力追踪溯源,发现李某某将万元转至其弟名下银行账户并购买理财产品,属于典型的“暗财”,中院当即裁定冻结万元,后全部执行到位,实现执行到位率%。其弟执行过程中曾提出执行异议,鄂州中院经过严格审查后,认为其弟对此笔款项并无合理的说明解释,最终驳回其弟的执行异议,其弟就此提出执行复议,省高院执行局依法维持鄂州中院执行异议裁定。
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巨额财产后,往往采取转移、隐匿、洗钱等方式,造成财产去向难寻。执行法院千方百计寻求执行突破口,强化与公安、金融等部门联动配合,构建“黑财”联动执行大格局,通过大数据筛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执行干警深入分析黑恶势力形成时间、涉足的经济领域,研判犯罪分子的经济能力,抽丝剥茧寻找线索,及时发现,有效处置,确保不漏一人、不漏一财。同时,执行法院严守法定原则和法定标准,对被执行人个人财产与亲属财产进行严格甄别。对于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严格审查,执行法院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既确保了“打财断血”的政治效果,也维护了案外人合法正当权益,保证“黑财”执行案件办理质量经得起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