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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在身上,赤壁男子15万救命钱却被取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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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赤壁一小伙子突发脑溢血

家里亲戚为他凑了15.1万救命钱,

存在当地工行的卡上!

后来准备取钱时却发现,

这些钱在香港被人盗刷只剩下1.5元。

赤壁市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22日立案,5月11日开庭审理。6月28日,赤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银行全赔,随后,赤壁市工行提起上诉,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昨日,当事人接到法院判决书,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去年12月25日晚,谢先超妻弟周锐突发脑溢血,医院医院做开颅手术。一家人将凑来的15.1万元钱交给他,于12月29日在工商银行赤壁市西湖支行存入他的卡中。西湖支行隶属赤壁市支行管辖。

今年1月22日,大家决定将这笔钱取出来2万元时,发现卡里余额只剩1.5元。查询流水发现,卡里的钱被人分两次在香港刷走了。“这可是救命钱啊!”谢先超和家人欲哭无泪,一边向银行求助,一边向警方报案。“钱存在银行,卡在身上,密码没有外泄,钱怎么会被人异地取走呢?”谢先超认为,银行负有责任,应该先垫付,待警方调查清楚后,由犯罪嫌疑人还回来。

经过多次沟通无果后,谢先超与家人决定,起诉银行。

5月11日下午,赤壁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谢先超认为,银行开办银行卡业务应当具备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如银行对其发行的银行卡没有能力鉴别真伪,则表明该行交易安全系统存在重大缺陷。银行应该为这次被异地取款负责。

而银行方则认为,银行卡和密码由谢先超本人掌管,该行没有违约更未侵权,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该行并认为,谢先超将银行卡转借他人使用,违反了合同。并且,警方已立案调查,只有待警方调查清楚后才能明确责任。不过,该行承认,该行目前还没有辨别伪卡的计算机技术。

赤壁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谢先超与该行西湖支行已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警方虽然立案调查,但该类案件往往侦破难度大、耗时长,如果等待警方办结案件,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有悖司法为民理念;对于银行提出谢先超泄露密码一事,该院认为,谢先超因亲属治病的便利,将银行卡交于妻弟周某保管,而自己保管密码,没有违反储蓄合同。

法院还认为,该银行赤壁支行负有保障银行卡持有人谢先超存款安全的义务,应具备鉴别银行卡真伪的技术能力,能识别真实的交易凭证,及时更新技术和设备,以有效应对损害银行卡持有人的资金安全的犯罪手段,但是该行未能尽到义务。

法院一审判决,该银行赤壁支行赔偿谢先超.22元,并按照活期利率承担自今年3月22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赤壁法院的判决彰显了法律的尊严,体现了人性的价值。

一审判决后,工行赤壁支行提出上诉,请求改判工行赤壁支行补偿谢先超损失的50%即.61元,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各承担50%。

8月8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工行赤壁支行的代理律师仍然是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梅进白。

昨日,谢先超拿到了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判决书上写到:本院认为

一,被上诉人谢先超在上诉人工行赤壁支行办理借记卡,即与工行赤壁支行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谢先超作为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工行赤壁支行作为发卡行,依法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对交易机具、交易场所的安全管理,以及对包括银行卡在内的各项软硬件设施及时更新升级,以最大限度防范银行卡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漏洞。

二,本案谢先超的银行卡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虽有记录显示有人使用该银行卡的数据信息在香港消费.7元,提取现金.83元并支出相关查询费,跨境费27.69元,合计.22元。但并无证据证明他人使用的上述银行卡数据信息来自谢先超所持有的银行卡,且谢先超和其妻弟周锋在此期间也没有出入境记录。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谢先超所持有银行卡内资金损失,由谢先超承担过错责任无事实依据。

三,谢先超所持银行卡并未开通拉卡拉支付业务,但工行赤壁支行提供的该银行卡交易明细显示,该银行卡分别于年10月29日,11月20日和年1月5日多次在广东通过商户为拉卡拉支付,受理机构为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交易渠道为有线销售点终端(POS),交易介质为磁条卡被查询余额。可见,他人通过上诉人工行赤壁支行的银行交易系统,能够读取谢先超所持银行卡内数据信息的事实存在,表明上诉人工行赤壁支行制发的银行卡及其交易系统存在技术缺陷。因此,工行赤壁支行未能充分尽到交易安全保障义务,对于谢先超所持银行卡内数据信息的泄露及卡内资金损失,应承担过错责任。

四,银行提供的银行卡余额变动短信提示服务,只是对银行卡余额发生变动(如被盗刷)后的事后提醒,并不能提前防范银行卡余额发生变动(如被盗刷),对于银行卡内资金损失,该短信提示服务只能起到事后提醒或者及时采取救济措施的作用,而不能提前防范。因此,工行赤壁支行以谢先超未开通银行卡余额短信变动短信提示业务而主张谢谢先超应当对其银行卡内资金损失承担过错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二审判决书

综上所述,上诉人工行赤壁支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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